
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接收实习生,《办法》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否则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如出现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除了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的特例情况之外,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办法》还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以非货币形式支付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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