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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培训迷局
发布时间:2008-04-03 阅读(1142)
“实践培训”究竟是“培训”,还是“工作”?最近,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正为此起诉数名“前员工”,员工实践培训两年后离职,每人被要求赔30万元。

  2007年10月17日,彭嘉(化名)步履沉重地走出了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大门,刚刚度过“十一” 长假的他并未感到一丝轻松,不轻松的还有他的许多老同事。

  原来,彭嘉2005年7月6日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西门子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7月11日,与西门子签订培训协议。2007年6月30日,彭嘉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西门子签订劳动合同。西门子于8月19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支付违约金30 余万元。2007年9月6日,西门子申请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面对这一“天价”索赔,培训生们认为培训协议有失公平;西门子方面则认为该培训项目相当成功,即便有人需要离开西门子,相对于它在中国43000多名员工,那也是极少的个案;为培训生打官司的张孟琦律师认为西门子无权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违约条款。

  制度嫁接

  案件缘起于2005年夏,西门子旗下的自动化与驱动集团(A&D)开展一个“Sales100”项目。据称,该项目是A&D集团为应届毕业生量身定做的培训生项目,自2005年推出,目前已经举办5期,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数以百计的优秀毕业生。项目的目的是“经过两年的技术和轮岗培训,这些培训生将成为具有高职业水准及高技术水准的销售工程师,逐渐成为自动化行业的精英”。

  为此,西门子在上海、北京等几十个城市招聘相关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生并不与西门子直接签约,而是由大学毕业生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然后由派遣公司派遣到西门子各地分公司,他们被称为“培训生”。

  同时,培训生也被要求与西门子签订一份培训协议,约定西门子出资为他们进行培训,为期两年,每年为培训而产生的费用为151807元,两年约30万元,培训完成之日,培训生要为西门子服务3年。

  在西门子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上称,该项培训一般包括:一年半北京、上海、天津各业务部门、合资公司集中轮岗培训;半年的销售实践培训。其中会有多年深厚理论功底及项目经验的工程师作为技术导师。但同时也规定,如果培训生在服务期内辞职,第一年内辞职赔偿全部培训费,第二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二,第三年辞职赔偿三分之一。

  虚实培训

  “计划”总会遇到“变化”。

  2007年夏,培训期届满之时,西门子向这些培训生发出劳动合同,打算确立双方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派遣进入西门子的培训生看来,该项目名为“培训”实为“工作”,干活一样不少,拿钱一样不多,在两年后,便拒绝为西门子再服务3年,也就是不再签署劳动合同。这些人当中,有人直接提出辞职,有人拒签合同而被辞退;但更多的人,最终签约,因为他们害怕高达30万元的赔偿。

  对于“不合作”的培训生,西门子要做的就是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他们按照协议赔偿30万元左右的培训费。目前,这些案件都已进入诉讼和仲裁程序。2007年10月17日,上海浦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对其中的两起案例进行了审理,其中一个被诉的培训生就是彭嘉。

  此案证人之一为西门子的客户公司——上海港务集团罗泾分公司的一位工程师,他出庭证明彭嘉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代表西门子为其所在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在此期间是在为西门子公司工作,所有的工作时间都在罗泾分公司,有时候周末也在那边工作。西门子代理律师认为,这就是他们为毕业生提供的实践培训。但是,在证人看来,这一过程只是他们购买了西门子的设备,西门子派人来安装、调试设备,并为之提供其他技术服务。

  另有相同状况的毕业生这样告诉记者,“有时候是有项目主管与我们一起为客户服务,但也有不少时候,就一个毕业生在那里提供服务,难道客户会给我们培训吗?”据他了解,大家都比较失望,因为没有预期的“培训”。

  也就是说,培训生认为在培训协议约定的两年培训期内,除了零星的公司内部培训之外,培训生相当于其他新老员工一样进行实际劳动,但西门子认为这些劳动就属于他们协议约定的实践培训。

  上述培训生告诉记者,等到培训期满后,正式与西门子签约,待遇也并未提高多少,这也让更多人心生去意,只是慑于这30万元的违约赔偿——这对一个税前月薪仅3000多元的培训生而言,要将近10年才可以还清。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对该项目不满的培训生还有不少,都在等待案件结果,如果员工胜诉,则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离开西门子。

  真假感言

  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培训协议是否公平。某位业已离职的毕业生认为,协议文本由原告提供,答辩人与其他员工在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且对培训的目标、内容、形式等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我们是一群人与派遣公司签约后,到了西门子北京总部才知道要有一个培训协议。”

  面对培训生关于“协议不公平”的指责,西门子则显得很委屈,西门子公关部门王鑫给记者提供一份材料,引述同参加“Sales100”项目的培训生关于“实践培训”的话,如“西门子是一个非常重视员工培训的企业,这里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好的培训基地之一”等。不过,一位参加该项目的不愿透露姓名的毕业生则认为,这些“感言”都是年终西门子的部门领导要求写的,也是写给领导看的,“未必是真心话”。

  尤其是面对那个服务3年,如果提前走人就要承担“天价”赔偿的协议,“没有一个培训生愿意接受这样的条款,但是都没有办法,敢怒不敢言罢了”。不过,西门子方面则认为该项目相当成功,即便有人需要离开西门子,相对于它在中国4 3000多名员工,那也是极少的个案,这几个案件目前进入司法程序,不方便表态。

  张孟琦律师为培训生代理了其中的两起案件。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西门子无权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了违约条款。”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张孟琦据此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职工提供脱产、半脱产培训时,方可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并且培训目标、内容、形式等均应为培训合同的必要条款。

  在一份西门子提供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中,每年15万余元的培训费用是如此构成的,即包括培训期间中国区域内的差旅费、住宿费、公司办公网络资源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团队活动杂费、应用软件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订制培训课程费等。

  张律师认为,这些均为西门子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开支,应当是西门子作为用人单位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而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西门子打着培训的幌子,事实上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以此作为盈利的手段,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摘自《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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