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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借入短期次级债务
发布时间:2010-09-09 作者: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阅读(1132)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此前,证券公司只能定向借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次级债务。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5年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对《通知》予以修订。

  《规定》区分了长短期次级债务,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两种: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规定。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

  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即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同时,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或偿还次级债务后将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归还到期次级债务本息。

  证券公司要充分披露次级债务信息。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次级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有关偿还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借入和偿还次级债务的,除应当遵守《规定》要求外,还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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