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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21 作者:证券时报网 | 阅读(1257)

    拟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等限制;符合条件私募基金可开展公募业务

  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知情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方面,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等机构,拟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比较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对于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员工持股计划,该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草案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草案还另辟两章对基金业协会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强化了市场内在约束机制,注重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鼓励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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