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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1-07-04 作者:红网 作者: 颜宇东 | 阅读(1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去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今日(29日)就《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亮点接受采访。

    他们认为,《社会保险法》主要有十大亮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五项社保的覆盖范围: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

    初步解决了社会保险的“漫游”问题;

    身份证号码将成个人社保号码;

    从多方面加强社保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单位应按月向职工公示缴费明细,确保个人及时足额享受社保待遇;

    单位逾期不缴费处两倍以上罚款,社保争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进一步增强了社保基金管理透明度,单位不缴费可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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