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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期间未签合同获判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1-08-01 作者:太原晚报| 阅读(1346)

    某写字楼停车场收费员被辞退后提请劳动仲裁
                 
  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想却因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近日,迎泽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家公司因未与雇员签合同,被判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打工仔小王于2009年12月3日到省城一家写字楼当停车场收费员,2010年6月24日被写字楼辞退。小王以写字楼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由写字楼支付小王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计一万余元。之后,写字楼不服仲裁结果,向迎泽区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小王在停车场工作,并每月从写字楼领取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写字楼在雇佣小王期间未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写字楼应支付小王6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一万余元。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且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立即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相关保险。而且,劳动者若被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补交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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