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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职工自缴社保合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1-08-23 作者:中工网| 阅读(1596)

    昨天,本报热线接到一位公司劳资负责人的电话,称单位欲录用一位传达室工作人员,并初步与一56岁、已买断工龄的男士李先生达成意向。李先生自买断工龄后一直自己上保险,因此公司计划每月给予保险补贴200元,仍由他自己上保险。李先生很珍惜这份工作,表示愿意接受此种做法,该公司劳资负责人遂向本报咨询:“这样做对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专业法律人士马律师,马律师称,《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仅如此,上个月市人保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应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李先生尚未到达退休年龄,该公司一旦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如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由李先生个人上保险,也是不合法的。

    马律师还分析说,“签合同、上保险”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但有很多用人单位都怠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认为一是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办理起来手续麻烦。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或者干脆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针对此案例的特殊性,相关人士分析说,不同于年轻人,企业对于新入职的50多岁劳动者更慎重,他们大多为企业工作不了太长时间就面临退休,会占用本单位为退休人员提供的福利资源。

    遇到企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职工可以到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仲裁部门申诉。根据人保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面临高额的处罚,而且一旦员工出现大病或工伤,单位要支付的费用,将远远大于缴纳社会保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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