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及国家发改委日期联合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办法》规定,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但不得投资已上市企业、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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