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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定期劳动合同如何解约
发布时间:2011-09-19 作者:扬子晚报| 阅读(1549)

    王先生:我已经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11年,今年人事经理告诉我,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考虑到自己年龄偏大,在合同到期前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转差,我担心以后的发展受影响,就接受了另一家公司的聘请。现在我想到新单位上班,于是通知原单位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原公司要我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殷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什么特殊不一样,只是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要取决于每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同样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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