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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决定撤销后如何补发职工工资?
发布时间:2011-11-14 作者:番禺日报| 阅读(1793)

    案情回放

    2006年5月9日,李某入职于广州市某甲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职务,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3000元。2009年6月1日,甲公司发现公司有几笔账对不上,怀疑是李某非法占有公司的财物,但没有证据证明。同年6月15日,甲公司以李某存在严重失职,欺骗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辞退李某的决定,不予以发放任何经济补偿。2009年10月5日,李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维持劳动关系,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3000元赔偿损失。甲公司答辩称,其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存在违法解雇,也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一是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能否成立;二是劳动合同解除决定被撤销时,劳动合同解除决定作出之日至该决定被撤销之日的工资应按什么样的标准进行计算。

    郑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公司单方解约理由能否成立,应当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的事实以及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进行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违纪的事实就作出辞退的决定,明显属于违法解雇,因此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是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李某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赔偿呢?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规定:“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同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从以上可见,公司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公司补发劳动者工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该决定被撤销之日止,按照双方对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补发。结合本案,甲公司应该以其与李某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3000元为标准,从作出辞退决定之日即2009年6月15日开始至该决定被撤销之日止计算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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