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李女士咨询: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做业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到两个月时,公司突然下通知给我,以我兼职其他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合同,但是在我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我前两个月的工资时,公司予以拒绝。请问,公司能否和我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我能要回前两个月的工资吗?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王玉国律师解答:首先,关于适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首先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期限为多长时间,从而确定使用期限为多长。如果是在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作为公司通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虽然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高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在超出的期限内,那么此时视为李女士已经过了试用期,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能否能解除合同则看看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存在,如果存在则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则不能。如果能解除合同,李女士的工资是可以要回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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