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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民主制确保职工参与权
发布时间:2012-03-19 作者:《劳动午报》| 阅读(1105)

     参与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在企业中的劳动者地位而享有的全面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民主权利。职工参与权是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解读:在我国,职工参与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体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实,在企业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有效渠道,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体现。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参与权,规范劳动关系,《规划》从职工参与单位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层面进行了阐释,其中工会系统着重从3个方面指导实践工作。

    首先,健全完善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的领导、协调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巩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强化厂务公开“行政主体”到位,深入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其次,建立行业(区域)性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当前,在规模以下企业就业的职工人数日益增多,这些职工的民主参与权也应得到有效维护。在推动建立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推动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区域)性职代会,建立规模以下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机制。“十二五”时期,职工对行业重大变化和重大决策的知晓率要达到90%以上。

    最后,职工参与社会事务与公共决策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动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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