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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职工应依法转移其档案
发布时间:2012-03-26 作者:劳动午报| 阅读(1246)

    孙先生曾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已经到退休年龄的他最近有个烦心事:自己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他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原来,1999年,孙先生听说到广东打工挣钱多,就不辞而别,离开这家公司,一去就是10多年。如今到了退休年龄,才想起了原公司。想回来办理退休手续。10多年间,原公司领导换了几拨,经查找虽然确定有孙先生这名职工。可是,由于孙先生不辞而别,原公司一直保留着孙先生档案,致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说法:原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开除职工的条款。这个《条例》废除后,“开除”被称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措施主要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并应符合特定的程序条件。主要包括:开除职工要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将《开除通知书》发给本人;将被开除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等。其中,发给本人的三种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本案中该公司既没有将处理孙先生的《开除通知书》采取上述法定方式送达,而且一直保留着孙先生的档案。因此,该公司应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转移档案手续。如果拒绝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职工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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