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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回溯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30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 阅读(1435)

         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一直是左右保险公司的利润重要因素之一,而由于其涉及大量的假设和估计,也成为了一个监管难点。为了加强准备金评估充足性监管,保监会昨日公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准备金回溯分析工作包括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与常规性季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回溯分析两个部分。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若连续两个财务年度出现准备金评估结果较大不利发展,且其外部审计机构为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的,保险公司须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这无疑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精算审计部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于较大不利发展如何具体界定,此次《办法》中并无具体界定。

  “保监会的这项规定无疑能使准备金估计更加"靠谱"。”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保险行业审计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未来的损失根据保监会设定的贴现方法来估计,牵涉会计假设和精算估计,非寿险业务由于期限普遍较短,准备金估计还不至于太"离谱",而寿险业务往往由于期限较长,对于未来的损失估计难度更大,因此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成为了个别保险公司调节利润的"利器"。”2009年保监会就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提准备金进行了处罚。据悉,其2007年准备金合计少提2.15亿元,从而使其2007年税前营业利润虚增2.15亿元,2007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则由-184%虚增至-151%。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应自2012年一季度起报送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而每年第一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报送,第二、三、四季度末回溯分析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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