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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可发次级债但不能卖给自家公司
发布时间:2013-03-29 作者: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 阅读(1250)

 针对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发次级债一事,保监会昨日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按照规定,集团可发债但不能卖给自己控股公司。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且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发行次级债成为上市公司缓解融资压力的方式。不过,也不是没有底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才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还得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时间超过三年;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具备偿债能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保监会数据显示,去年共有12家公司获批发行次级债,总额达到991亿元,超过了2011年的577亿元,实际发行额为711元,也高于2011年的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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