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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营资格券商将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发布时间:2013-08-27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1065)

     上周五,证监会站公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下称《指引》)。

  相比上月12日证监会向社会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引》第二条“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已删除了之前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内容。即无自营资格的券商将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套保交易,更不用说参与股指期货的套利及投机交易。

  国泰君安期货的研究员张晟畅在点评《指引》中的上述微妙变化时称,近期金融市场发生的风险事件,尤其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不允许无自营资格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等修改意见,他相信这与上述风险事件有关。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形成相关制度,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行,董事会决议报备当地证监局,而《指引》要求相关制度本身而不是董事会决议要报备当地证监局。

  且在《指引》中添加了压力测试要求,即“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措施”。

  《指引》还取消了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测算客户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基础知识”的环节。

  不过,张晟畅认为,《指引》仍在整体上维持了征求意见稿松绑证券行业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基调。这包括不再限制具备证券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目的;降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资本准备比例要求;降低证券公司计算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合并额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的折算比例等。

  但令人遗憾的是,证监会虽于上月中旬同时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却未能在上周五同步公开公募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的正式文本。这不禁令人联想,国债期货下月初推出之时,获准参与其交易的首批特殊法人机构将很可能只有证券公司,而公募基金、银行、保险、信托或均将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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