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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下月调整
发布时间:2013-11-24 作者:证券日报 | 阅读(828)

     自201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调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以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提高资金利用率,盘活庞大的沉淀资金。”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赵亚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资金市场利用率低,大量的资金沉淀在银行不能有效使用,而市场上资金却面临短缺,政府还是希望在控制货币投放量的情况下,尽量让资金进入市场。

  赵亚赟同时提醒,金融创新无疑伴随着很大风险,不论金融机构还是管理层,都要注意风险的控制。

  与此同时,多位券商人士均认为,该项政策调整对券商来说是利好,缴税应该会相应减少。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而根据此前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现在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可以视为同一类,调整之后降低了财务工作的复杂性,算起来简单便捷,投资组合月底直接看余额就行,方便推出更多的理财产品。”某券商地区零售业务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券商自营投资和资管业务来说,上述券商人士表示,交易成本或将明显降低,比如机构投资者做相关金融交易时,是需要交手续费的,成本降低后,有助于能够更好地促进交易。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由于该政策调整目前尚未实施,多数券商财务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业务对券商的收益情况能有多大影响尚不明朗,但从今后年报中将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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