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它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微观层面上的个人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确定。二是中观层面上的集体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规范。三是宏观层面上的社会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建立一定形式协商对话机制来协调。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在不同层面上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微观和中观层面一般只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个方面,而在宏观层面上就涉及到劳、资、政三个方面。对于不同层面上的劳动关系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加以协调解决。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简称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社会关系和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机制和通行做法。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规定,三方机制可以表述为:政府、雇主及雇主组织、工人及工会组织三方之间,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及与之相关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的交往活动。三方机制的概念包含以下内涵:⑴三方机制的主体是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机制是其主体有组织、有目的的共同行为;⑵参与协商的三方法律地位平等,通过平等协商、谈判及各种表达方式和合作手段来维护各方利益,履行各自职责,实现各自目的;⑶三方协商的基本目的是促进三方的相互了解和良好合作,维护劳动秩序,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生活水平。
三方机制始于20世纪初,由国际劳工组织(ILO)首创。它的产生和发展,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标志,也是经济民主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与工人运动的日益发展密切相关。它是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较量的过程中,通过政府作为第三方积极干预,为协调和缓和劳资矛盾及冲突而产生,并逐渐形成为一种正式的基本制度。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制定的《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工会、雇主组织都要按照三方性原则,建立起一定形式的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领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于2001年8月建立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共同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11年,全国工商联加入,三方机制扩展为三方四家。目前我省省市两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都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向县区延伸。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三方机制的主要职能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二是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三是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四是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行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五是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给予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意见、建议。六是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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