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员工于2008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企业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按1995年的《劳动法》赔偿,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那2008年以前不满一年怎么处理?以前也没有合同,也没有社保。时间段从1993年开始核算。
2、针对单位的这种情况,补偿金是不是分为2种形式?
如果在职的单位不聘用该员工而新单位接受该员工,就需要在职的单位给予补偿金后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合同;
如果2个单位都不再聘用该员工,就需要在职的单位给予补偿,解除合同。
3、2008年以前的社保需要赔偿吗?依据是什么?
4、单位一直是单休,会引起劳动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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