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残联公布2008年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规定。规定要求,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10月6日至11月3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07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0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市残联介绍,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规定比例的单位,经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可不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照差额人数及每人21658元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联相关人员解释说,按照市统计局规定,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进行征缴。每人21658元标准是按照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6097元×60%计算得出,比去年增加1974元。用人单位须按照21658元×(本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得出的金额数缴纳残保金。对于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先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如仍不缴纳将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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