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做出了这一规定。
通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表示,此举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该办公室表示,此前,我国已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证券投资资金的这份通知,是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规定作出的,因此也从10月9日开始实施。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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