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一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专家提醒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跳槽”职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进入新用人单位,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包括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要求,便可折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应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并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对今年年初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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