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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支机构扩张门槛提高
发布时间:2009-09-29 作者:21世纪经济频道| 阅读(841)

  以注册资本和保费规模为标准的保险分支机构扩张模式将成为历史。

  9月27日,中国保监会以今年主席第1号令的形式签发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于10月1日后正式施行,与新《保险法》同步。

  新修订的《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除了要求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等之外,还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诸如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各项内控制度。

  而在分支机构设置方面,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也提高了这一准入门槛。具体而言,新规增加了五方面要求,即保险公司除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当地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已经开业;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以及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虽然表面上看,《规定》是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行,但更现实的需要是,随着去年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使得保险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的主体风险日趋增加,因此从《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来看,主基调就是提升进入门槛,控制主体风险。”一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分析。

  据其分析,在国内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的主要衡量标准是注册资本和保费规模,如此一来,导致的客观结果是,许多保险公司纯粹为了扩张而增加保费规模,其实许多公司的分支机构后来并没有业绩,或者保费质量非常差,这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肯定是百害而无一利。“重要的不是重新制定这些新的法律法规,而是执行问题。”业内人士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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