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定:新企业成立1年内首次违反劳动法规,如符合三种情况,可享受不给予罚款处罚的政策。
据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处杨副处长介绍,今年年初,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出台文件,对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影响的企业给予政策帮扶,劳动保障监察时采取“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的原则。此次南京市出台的《关于当前涉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三不罚”的实施意见》对“初犯”、“轻犯”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实施意见》规定,三种情况属于初犯,不给予罚款处罚:新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在60日内补办的;新建企业成立1年内首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其违法行为发生至立案不超过6个月的。
据介绍,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案件,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20人以下,且未超过劳动者总数10%的,可视为“轻犯”,不给予罚款处罚。《实施意见》列举了五种情况属于“情节轻微”: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人均每月不超过8小时;企业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涉案金额人均2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2000元;企业克扣或拖欠工资,但涉案金额人均5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5000元;企业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而未支付的,涉案金额人均1000元以下,且总额不超过10000元;企业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瞒报数额不超过应报数额10%。
另外,企业已主动或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的,可视为“整改到位”,不给予罚款处罚。但如果企业有非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暴力抗法等情形之一的,将无法享受“三不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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