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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模式应回归本原
发布时间:2009-10-15 作者:上海证券报| 阅读(849)

  新成立基金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大幅赎回,引起了投资者更多的思考和对基金营销模式的担忧。

  因为市场不景气,增加了新基金募集资金的难度,为了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一些基金管理人会事先采取一定的营销措施和推介活动。或许这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目前的基金产品,在开发和设计过程中,往往并没多少可圈可点的投资“亮点”,如果依赖“关系大户”的所谓“友情赞助”,渐渐成了“主旋律”, 事情就走向了反面。这不仅对原有基金持有者产生不良影响,对未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是很大打击。同时,这也使基金适用性销售大打折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而责任营销将使这一条款形同虚设,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基金的首发营销,无疑是必要的,但长期营销更不可忽略。保持基金份额的稳定,良好的净值增长率及分红能力固然是基础,但要防止基金份额的大面积赎回,高质量的基金持续营销服务是重要保证。在维护现有客户资源的同时,需要确保持续不断的新增量,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基金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才能增强基金持有人的忠诚度。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是对原有基金销售模式的改革,我们有理由对之抱以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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