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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09-11-17 作者:上海金融报| 阅读(842)

  近日,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与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系列讲座"
  在上海科学会堂开讲。此次系列讲座邀请了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兼人行上海总部主任苏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季文冠、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作为主讲人,就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诸多重要话题做深入演讲,其中包括战略思考、法制环境、人才建设、政策措施等等。从本期开始,本报将陆续与读者分享各位政府官员及业内专家的观点---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实施迄今已经3个多月,作为首部地方"金融法",《条例》明确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中长期目标和工作任务,有利于上海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战略决策并转化为地方法律意志,对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中国,最高级别的法律是《宪法》,接下来是基本法律,比如说《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这些基本法律需要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接下来是一般法律,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这些之下的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之后就是地方性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一般来说,包含军事、外交、金融等内容的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地方性法规不能做。因此,《条例》主要是落实、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不涉及制定金融制度或金融衍生品。
  那么上海目前的金融环境到底怎么样呢?我认为主要有五点表现:一是金融机构大量聚集;二是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三是金融制度完善;四是金融调控能力强;五是中心城市。
  当前,全球国际金融中心通常是指纽约和伦敦,区域国际金融中心通常认为有东京、香港、巴黎、法兰克福、新加坡,而第三种专业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则包括苏黎世、开曼群岛等等。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发展、金融发达而自然形成的,和上海的情况不完全一致。比如说,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不是靠它的交易量,而是因为大家首选解决纠纷的地方。因此,业界普遍认为,是伦敦的法律律师队伍造就了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反观上海,2008年成立了"金融仲裁院",一年下来,受理的纠纷总额不过200万人民币。上海律师界存在"二八现象":20%的律师做80%的业务量,80%的人做20%的业务量,因为上海高端法律业务绝大部分都是外国律师在做,这些现象说明上海的金融环境建设还要下很大的力气来营造。
  现在,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
  GDP的量只有10%,和一些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差距较大。伦敦、纽约、东京等城市金融业增加值都占
  GDP总量的18%,而上海的服务业增加值仅为香港的1/4,东京的1/10。除了GDP占比较低之外,上海还存在金融机构数量不足和金融人才不足等问题。很多专家提出,国际金融中心在金融机构聚集上应具备几个条件:外资银行在100家以上、外资非银行中介机构在200家以上、海外银行贷款总额在200亿美元以上、被200家以上外资公司或者银行机构选为地区总部所在地,而目前上海外商独资银行加外国分行只有80家,外资银行代表处也只有100家左右。与此同时,上海金融人才也十分缺乏。按照惯例,国际金融中心应有10%以上的人口从事金融业,现在纽约是77万人、香港达到35万人,而上海仅为1%,不足10万人。还有一点,在上海的法治环境建设上,除了法律法规以及法律人才的缺乏外,目前监管的问题也很大。具体问题包括:监管随意性大,懂实务、懂市场的人才短缺,风险点监管未完全到位,非风险点行政监管过多过严,以及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等。
  我认为造成这样的现状,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上海的金融环境不理想,包括市场透明度、法制健全情况、治理机制完善情况、资本自由流动情况等等都不是很理想。因此,地方政府要着重在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监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切实推进,提高上海的综合竞争力。
  《条例》共有39条内容,我认为有一些地方还是值得讲一讲的。第一,《条列》明确了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业务。建设金融市场体系,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涵,因为金融要素市场是金融交易活动的平台。关于这部分内容,在地方性法规里边已经给予了足够的强调,这也使得我们的"金融立法"和已有的很多规范不同,和其它地区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有所区别。
  第二,是金融机构的建设。金融机构是为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系列服务的渠道,如果金融机构不全或者服务不好,需要得到服务的人得不到满足,《条例》对金融机构建设这部分内容,规定得比较详细。
  第三,是金融后台与中介服务。这包括数据处理、客户服务、软件开发等等,都是金融活动的保障。此外还有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资讯,也就是信息等第三方中介服务,它们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由于客观现实当中问题比较多,《条例》对中介服务专门做了一些原则的规定,比如要求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等等。
  在《条例》中,不少章节都为今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环境建设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比如,第三章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就是专门写上去的。因为现在各个区对于这一章非常在意,都希望金融中心自己也能做一块。现在,按照市政府的考虑,确定了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等金融区,但《条例》也表明,其它区域可根据各自的发展优势形成布局,这就给各个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外高桥和洋山港保税区将来主要做离岸金融,最近上海将会有一个大的举措,将这三个保税区合并,成立一个保税区办公室,这就要求我们的地方性法规也做相应的修改,同时也希望外高桥保税区的一些优惠政策最好能够覆盖到其它区。如果能够做起来,上海这几个保税区在离岸金融领域可能会发展得更好一些。
  《条例》强调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这是在指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被强烈要求加上去的,后来我们跟市财政协调,形成了几项规定,一个是由市财政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还有设立金融人才奖、金融创新奖。还有《条例》写上制定金融产业服务扶持政策,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这都是很重要的。
  《条例》在打造人才高地这一章里,特别讲到人才培养和教育资源共享。因为上海金融中心的人才不能都是靠引进,还要靠培养。现在,交大成立一个学院专门培养金融高端人才,这也可以作为落实条例的一个举措。另外,人才方面《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国际职业能力认证,鼓励大家参加国际认证的考试。这对于提高我们上海整体金融人才的素质是很有好处的。
  另外,《条例》第五项内容信用环境建设也是我希望着重强调的。现在,上海要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就必须要以诚信为基础,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也必须以诚信为基础。在《条例》里强调要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归集和处理各部门掌握的金融信息,然后建立金融高管职业信用档案,鼓励开发经营征信产品。
  我个人的看法,希望金融系统能够从服务社会、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向社会共享诚信资源,否则,公安也来搞征信,工商也来搞征信,搞很多征信系统,但大家互相封闭,这实际上等于没有征信系统。为使上海的征信环境建设有所突破,征信系统资源共享势在必行。信用环境建设绝不能等10年、20年,这几年就应该要做好。
  在《条例》里首次涉及到了关于完善金融应急处理机制的问题。应急处理机制平时都不感觉到它存在的必要性,但它就像"蝴蝶效应",一件很小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善就会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关于打击非法金融系统,《条例》中也提到了,当然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刑法》类的法律去管的,在地方性法规上写上这个,主要是想表明一下态度,说明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很重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对此,《条例》要求政府提供良好的行政服务,同时要求司法系统完善金融诉讼案件的审理机制。
  希望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并且要用足《条例》。第一,各部门要细化《条例》。《条例》是比较原则的,原则的东西要变成可操作的东西需要细化。如果没有细则,这个《条例》中的很多内容就落不到实处。
  第二,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国务院文件出来后,我们进行了一次审读,把对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些理解写到法规里边,并进行了讨论。没想到马上就有境外媒体打电话、发传真要求得到我们的文本,他们非常关注。反过来,我希望市里的同志,应该和境外的记者、专家一样关注这个条例,研究这个条例,用好这个条例。
  最后,要关注实施法规的效用。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如果没用,或者不实施,就轻薄得如同一张纸,法规用了就有分量。现阶段的研究表明,地方法规生命周期一般在五年左右,《条例》是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因此一定要在这几年里充分发挥效用。接下来,各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法规给出的政策空间,尽快出台相对应的实施细则。要知道法律是做规则的,不是做定式的,千万不要指望法律给出现成的答案,各部门要灵活地用足政策,不要被束缚手脚。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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