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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门槛
发布时间:2009-12-02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阅读(849)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只有C类C级以上公司方有资格开设新营业部。

  证监会网站公告称,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证监会还指出,该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

  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试行规定,期货公司根据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持续合规状况等指标被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五类11级。

  11月初,首次分类监管结果出炉。据CBN记者初步了解,国内160余家期货公司中,共18家期货公司评为A类公司,其中浙江地区最多,共6家,北京有3家,而上海仅有1家。业内人士介绍,A类公司届时将可能率先试点代理外盘业务等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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