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出台了《深圳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自律管理办法》,对参保程序、相关法律责任、争议和申诉处理,以及营销员流动、参保资格丧失与恢复、参保人员权利放弃、保险转移和重新参保等特殊情况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参保营销员的社保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在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本人月缴费基数,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自愿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照缴费基数的9%缴纳,自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深圳非深户籍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保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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