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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寿险合同复效需注意宽限期条款
发布时间:2009-12-23 作者:京华时报| 阅读(844)

  当前,一些寿险投保人因周转资金不足等原因未能按时续保而导致保险合同中断,致使保险合同失效。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可通过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来恢复寿险合同效力,但消费者在办理寿险合同复效时需要先向保险公司提交复效申请,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供可保证明,同时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利息以及保单借款;此外,消费者在办理寿险合同复效时需要关注宽限期条款。

     据了解,寿险合同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对投保人要求保险合同复效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即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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