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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发布时间:2010-01-07 作者:中证网| 阅读(999)

    据中国政府网6日刊载的《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决定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做他用。同时,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意见》指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意见》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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