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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三倍工资不应变成奢侈品
发布时间:2010-03-03 作者:南海网 作者: 胡艺| 阅读(1252)

    在刚过去的春节大假里,不少劳动者没有休息。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春节7天大假中,除夕、初一、初二3天为国家法定假日,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初三至初六四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该负责人还特别提醒,春节期间的“红包”、“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费。劳动者如发现企业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2月20日《成都商报》)
  春节假期结束,对于没有休假的员工来说,加班工资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话题。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红包、过节费冲抵加班工资,提醒劳动者维权投诉,值得肯定。但是仅仅公布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只是对法律精神的重复和强调,并没有什么新意。
  《劳动法》已颁布15年了,《劳动合同法》已施行2年,不得安排职工超时加班、要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重复了多少次的话题,劳动部门为何还一再提醒和强调呢?我看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还不足以让用人单位敬畏,《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也并不强。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希望用行政权威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如果没有人念则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劳动部门自然就充当了这个唐僧的角色,可效果怎么样,还不得而知。
  不可否认,这其中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在“一岗难求”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本来就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找借口裁员,担心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了机关事业单位、高新技术行业与闹用工荒的单位,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找老板要加班工资。再说,普通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也没有多少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曾有报道说,某企业两名工人私下谈论工资低、休息时间少,就被单位开除了。在掌握话语权的老板面前,法律条文中的加班费,对他们来说,显得有点奢侈。
  为此,我认为劳动部门除了提醒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应该创设让劳动者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法律、政策宣传到位,法律、政策规定不仅要在媒体上发布,还应该深入工厂、车间宣传、提醒,让所有劳动者都知晓自己在法定节假日获得3倍加班工资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落实劳动者投诉,谁触犯了克扣加班工资的底线,不仅要敦促用人单位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投诉劳动者的情形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加班工资得不偿失。同时还要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展开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待遇、工资结算方式、工作条件等方面问题的谈判,从源头上堵住克扣加班工资的漏洞。
     总之,要维护好劳动者加班权益,不能总是反反复复提醒、唠叨,而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与监督机制,拿出实际行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法规通上高压电,只有这样,保护劳动者权益时才能做到“雷声、雨点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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