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认为女同事对自己“性骚扰”,某跨国IT公司白领米克为“保护”自己权益,将女同事对自己的“骚扰”行为和照片通过公司内部Email,发向50多个同事邮箱广而告之。随即,公司以他的行为破坏公司正常秩序为由将他开除。自认是受害者的米克心中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昨天,长宁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米克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虽然就职跨国IT企业,月薪高达1.2万元,白领米克却还是有自己的烦恼。初进公司,他便发觉女同事幸迪对他颇有好感,时不时在办公室内外暗示他,想跟他交往。无奈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在米克看来,幸迪“粘乎乎”的行为等同“性骚扰”,便向公司高层告了一状。
在米克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记者看到,米克所谓的“性骚扰”,是指幸迪不分场合,向他告白要嫁给他,要跟他生小孩,还在下班后尾随他等,但这些行为都是他自己口述,公司虽经过调查,但实在难以取证,不好作出处罚。于是,公司将幸迪调离米克所在的办公室。
不过,两人虽然被隔开,但在上海分公司依然同属一个部门,抬头不见低头见。而米克认为,幸迪对他依然有“骚扰”行为。见公司无法按照他的要求辞退幸迪,米克心怀不满,于是在2009年7月8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向50多位同事的邮箱发去“求证”邮件,以类似调查的形式,要求同事作证幸迪有多般骚扰行为,还将幸迪的照片公诸网上。
公司发觉此事后,于2009年7月10日向米克发送了纪律处分通知书,以其行为违纪,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将其解雇。但米克却认为,他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劳动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女同事骚扰,向公司反映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事态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不得已情况下才自行取证。他的行为事出有因,不属无理取闹,并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于是,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以每月人民币12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7月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法庭上,公司认为,米克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占用公司的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破坏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对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存多重违反,构成严重过错,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就应当为用人单位尽责履行劳动义务。米克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内容言论,处理个人争端,采用的方式是不当的,会分散其他员工的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米克的行为与公司雇佣其目的相悖,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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