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提交的一份关于尽快开展基金公司股权激励试点的提案,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及舆论方面对基金经理离职潮的关注。
公募基金人才流失问题,已成为困扰基金业稳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根据统计,2006年~2009年,国内基金业分别有160只、188只、189只和199只基金发生经理变更,而且这种变更呈逐年上升态势。截至3月6日,今年已有51人次基金经理变动,超过去年同期水平。
基金经理的频繁变动甚至 “奔私”,对于基金业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同时也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留住人才成了目前国内基金业的重要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谢卫委员提出了尽快开展基金公司股权激励试点的提案。
其实,对于基金经理的跳槽问题,管理层是非常重视的。一年前,证券业协会就发布了 《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试图通过注册登记的形式来限制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但一年来,该规则并没有起到限制基金经理变动的效果。毕竟基金经理变动牵扯到太多的利益关系,一纸《注册登记规则》是无法阻止的。
那么,实行股权激励能否留住基金经理呢?笔者以为,此举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也不能完全解决基金经理跳槽尤其是“奔私”的问题。毕竟这其中同样牵涉到利益关系问题,比如股权的多少,是否能够抵御跳槽可能带来的利益。如果跳槽或“奔私”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那么股权激励同样难以把基金经理留住。
而且,公募基金的约束太多,也是一些基金经理不愿意留下的重要原因。比如,基金经理不能自己炒股票,使得基金经理自己的资金无法实现财富的增值。并且,基金经理不光要上报自己的账号,还要上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账号,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这是一些基金经理所难以接受的。所以,即便是实施股权激励,要完全阻止基金经理跳槽是不可能的。
那些要跳槽的,尤其是要“奔私”的基金经理,通常是具备了一定投资能力的基金经理。他们实际上是由基金公司培养起来的,也是用基金持有人的资金培养起来的。不论他们在过去的投资中盈亏如何,他们的教训与经验都是基金公司的宝贵财富。而这些基金经理在掌握了一定的投资技能后却要跳槽,这显然是对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
因此,面对基金经理的跳槽,除了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等措施留住人才之外,更要建立保护基金公司、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机制,即引入一些体育项目中球员转会的做法,建立基金经理转会制度。基金经理是基金公司的财富,基金经理要跳槽,就得向基金公司支付一笔不菲的 “转会费”,以示对基金公司与基金持有人的补偿。如果基金经理不支付转会费而辞职,则3年之内不得从事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任何职业,否则,基金经理就应支付与转会费等额的损失赔偿。这种转会制度既能保护基金公司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对基金经理跳槽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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