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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10-04-08 作者:金融时报 | 阅读(925)

  本报北京4月7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通知称,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但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通知》同时强调,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相互代理又称交叉销售,作为一种新营销战略在美国金融服务业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保险相互业务始于1998年平安保险。目前,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等在内的多家保险集团已将互代业务提至相当高度,相互代理已成为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险集团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提高经营效益作用举足轻重。

  对于相关规定的相继出台,保险专家称,如何界定相互代理行为、主业与兼业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售后服务和业务管理如何完成等一系列问题,关系保险业经营制度建设的方向问题,迫切需要监管部门能够作出及时明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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