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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7 作者:china91| 阅读(1855)

    某公司是在山东潍坊依法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上海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在潍坊招聘20人,派遣到物业公司从事卫生和保安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这些员工的工资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高于潍坊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即遵循实际履行地标准及从高保护原则。这20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应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提醒]
 实践中,如果用工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如何处理?尽管尚无更详细的规定,但一般倾向于按照实际履行地标准及从高保护的基本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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