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官员不知集体合同为何物的另类解读
发布时间:2010-07-19 作者:南方报网 作者: 徐林林 | 阅读(1736)

 “面对持续发酵的劳资矛盾,一些地厅级领导干部甚至连集体合同是什么都不知道,对工资协商感到非常新鲜”。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局级负责人如是说。(7月11日瞭望新闻周刊:《部分地厅级领导不知集体合同为何物》)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1条有明确规定,并强调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目前,全国有多少企业的劳资双方没有签订集体合同?恐怕连全总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来。所以如此,与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有很大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各级工会实际上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如果工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想法不相一致,或发生某种冲突,工会通常不会维护工人的利益,而是千方百计为政府“排忧解难”。前不久,河南封丘县政府官员为“毒工厂”保驾护航,厂工会主席则带职工冲击披露此事的报社,还要强行将社长和参与报道的记者带走,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6月3日正义网:《河南污染企业被曝光 工会主席带领职工冲击报社》)

  在现实语境中,倘若有工人提出要就工资福利等问题,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或者迫不得已举行罢工,那十之八九会被政府当作有碍“维稳”的群体性事件,甚至不惜动用司法手段强行予以平息。而此时,并非民选的工会干部,尤其是那些由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兼任的工会主席,能在无奈中保持“中立”,不为政府和资方出谋划策,就算良心发现,相当不错了。试想,在企业民主管理形同画饼,工会没有半点对抗性的情况下,地厅级官员怎会知道劳动法规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既然长期以来,工会的所作所为,相当于他书记、市长手下的一个部门,现在提出推行工资协商制度,人家能不“感到非常新鲜”么?

  所以在我看来,不知集体合同为何物,不能成为指责某些地厅级官员的理由,谁让你工会面临劳资矛盾时,惟政府官员和老板们的马首是瞻呢!数十年来,偌大一个中国,出过几个不计个人得失,敢为工人仗义执言的工会主席?撇开体制方面的深层原因不谈,至少工会干部的产生机制有待变革,工会的官方色彩理当尽快淡化!

. END .
版权声明:所推送文章及图片非商业用途,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谢谢!

电话:15810289517
华尔街猎头

华尔街猎头

扫一扫查看更多职位

专注于 高级 金融人才
版权所有:华尔街(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旗下网站:华尔街猎头   资质公示   企业热线:15810289517    
ICP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B2-20213984]  [京ICP备11018102号-1] 人才许可证号:RC1009319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7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