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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两型社会”不能袖手旁观
发布时间:2010-07-28 作者:中国经济导报 | 阅读(1064)

    目前,我国的长沙、武汉等大城市都在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试点,以推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探索适合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而在笔者看来,“两型社会”的发展对金融提出了新的需求,将推动传统金融业发生变革、走向低碳金融。这从国外金融业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可见一斑。
   所谓低碳金融,基本的概念是指包含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其对“两型社会”发展的作用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推”与“拉”的杠杆效应上。其中,“推”是通过对节能减排及技术改造等增加信贷投入,推动该类产业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升级。而“拉”是通过严格控制约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的新增信贷投入,并且逐步收回该类行业贷款等,限制该行业发展。
   低碳金融支持“两型社会”发展是金融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两型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低碳金融业务的“推”与“拉”,改变现有重工业比重高、高端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不够的状况,推动实现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速度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
  
  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
  
   碳排放属于公共管理范围,客观讲,我国目前实施的节能减排政策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控制力和激励引导力仍显得不够强。虽然国家明确了信贷业务的环保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的项目、企业严格控制信贷,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有折扣。其中,在信贷指引上,没有建立起具体、细化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企业环保守法信息还处于零散状态,银行难以有效运用;而在激励机制上,商业银行开展的低碳业务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利息补贴、利率权限、资本金计算优惠以及存款准备金差异等方面均没有一套有效制度政策体系。
   由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加大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具体措施包括:
   首先,加强低碳金融研究。低碳金融涉及金融、环境、经济学、法律和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实践性和操作性强。必须加强研究,为低碳金融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其次,尽快出台《中国绿色信贷管理指南》。加快国家环保部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建立具体细化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为金融部门广泛参与低碳金融业务提供规范、具体的操作指引。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
   第三,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利润考核压力大,对于低碳金融业务可在有关税率、免税期等予以优惠,以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低碳金融业务创新。
   第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立“两型社会”的财政补贴政策,特别是对新兴产业及循环经济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贷款等的信贷投入给予一定财政贴息,或成立低碳金融业务基金,对风险较高的低碳金融项目给予一定补偿。
   第五,在监管政策上,应建立差异化经济资本政策。对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资本金风险权重设置予以一定倾斜,并加大贷款利率浮动,以促使商业银行向低碳金融倾斜。
  
  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应成为着力点
  
   理论上看,地区经济水平和结构决定了各经济利益主体的金融需求。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末,长沙市一二三次产业为3.3?57.4?40.3,但科技含量高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占比较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还很多。这就意味着,在存量调整方面,关、停、并、转与升级对低碳金融需求较大,但由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投入又偏大、成本高,导致了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够强,有愿望但没能力进行资金投入。而新兴产业的发展却还在起步阶段,金融支持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
   长沙市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普遍存在于全国许多地区,由此笔者认为,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助推低碳产业经济发展应成为发展低碳金融的着力点,其中特别是要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循环经济、重点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展开地毯金融服务。
   ――创新服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围绕国家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基地等产业园区,创新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加大政策引导,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创新配合,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完善商业银行科技型金融服务机制,积极拓展科技信用贷款、科技金融保险、知识产权质押、小企业评级系统、支票授信、应收账款质押等特色融资业务。
   ――全力支持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在钢铁、化工、汽车等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和工业生态效应。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项目、清洁生产技术、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建立绿色信贷审批快速通道,提高授信时效。
   ――适时发放并购贷款、开展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转贷款以及综合授信等,支持先进制造龙头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做大做强钢铁及钢材深加工、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先进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
   ――大力支持面向生产的服务业。要探索行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经验,积极支持对现代物流、金融保险、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技及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
  
  严格贷款投向为金融创新施压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反战低碳金融方面的创新动力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短期来看,商业银行对企业强调绿色信贷,会丧失部分优质客源,且所支持项目有相当一部分短期效益并不好,而各商业银行在年度考核指挥棒下,比较注重传统信贷业务,“放长期、垒大户”的效益似乎来得更快;其次,从业务准备上看,低碳经济和“碳金融”业务发展时间不长,商业银行对其利润空间、运营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理解不深,不敢贸然进入;此外,低碳金融业务的化工、环保、法律、项目管理等方面综合性储备及业务培训还不够,也影响了低碳金融业务发展动力。
   对于这样的情况,笔者建议,应严格贷款投向,提高金融支持门槛。实际上,国家对金融业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导向非常明确。200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应严格认真执行,严格控制贷款增量,禁止金融机构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从严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对于违反政策的,对于金融机构给予经济处罚,给予高管人员行政处罚。对于贷款存量,要逐步收回,积极防范贷款风险。
  
  把握清洁发展机制带来的机遇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减排合作提供了机会,发展中国家既能减排还能获得资金与技术。到2009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CDM项目累计2327个,但国内的碳交易业务发展缓慢,市场不大,交易不活跃,阻碍了全国统一的碳交易的市场形成,节能减排市场运作与服务分散。这种情况下,碳金融业务中的咨询、项目评估、担保、法律等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CDM项目发起人对外方进行分散“谈判”,碳排放价格大大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绝大部分自愿减排指标没有渠道出售给发达国家。
   由此,笔者认为,当前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及时提供金融服务,支持CDM项目。具体包括:一是做好碳金融业务准备,如商业银行应构建碳金融业务团队,加大相关知识培训,招募相关人才;二是尝试“碳权”质押贷款,如对于缺乏抵押担保的CDM项目,银行可尝试将“碳权”质押,与企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合作协议,积极创新贷款方式;三是发挥信息优势,积极协调各方关系,如商业银行可凭借纵向和横向的信息优势,承担CDM项目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和政府部门等业务关系,扩大CDM合作渠道;四是挖掘业务服务空间,如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有时间差和汇率转换等风险,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如信用证、保理、票据融资、套期保值等均可为中外合作服务,还可以CDM充当项目资金管理人。
   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前我国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已成立了环境资源交易所,但都各自为政。因此,很有必要尽快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所。以碳交易所为中心,发展碳能源投资主体,促进碳交易的保险、担保、咨询、法律、评估等中介机构全面发展,就碳交易的主体、方式、工具、价格、标准化等进行探索,提高交易效率,为“两型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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