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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强迫加班可拒绝
发布时间:2011-05-09 作者:三峡日报| 阅读(1298)

    “如果职工拒绝加班,能作为辞退理由吗?”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职工拒绝加班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辞退职工的理由。

  据介绍,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时,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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