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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不得结婚”属无效条款
发布时间:2011-08-15 作者:劳动午报| 阅读(1648)

    小娜是位准妈妈,已经怀孕4个多月,几天前,她所工作的宾馆却告知她,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小娜找到宾馆负责人,对方却拿出劳动合同,指出上面写到:“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负责人告诉小娜,她违反了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规定,因此被解雇。小娜很无奈,为此来到司法所咨询。

    马家堡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宾馆与小娜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虽然说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自愿的,但这一条款客观上限制了小娜的结婚权利,实质上是对婚姻自由的变相干涉,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及相关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因此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条款无效,对小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宾馆不能基于此条款解除与小娜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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