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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要赔钱吗?
发布时间:2011-11-28 作者:昆明日报| 阅读(2132)

    读者:我应聘到一家外语学校上班,试用合同上写的试用期是3个月。我觉得工作压力太大工资太低,就提出了辞职。现在学校不但不给我工资,还让我把在试用期期间参加的两次学校组织培训的费用交给他们才能走。我应该交吗?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也不得因此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学校拒不支付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因此,你虽然在试用期内接受了公司的培训,但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根据规定,无需支付该培训费用。并且该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职业培训或者岗位培训等技术含量低,只是为员工提供方便工作的培训。而且,公司如果主张要求你赔偿培训费,需要举证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因该培训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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