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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扣除全月工资
发布时间:2012-01-16 作者:山东工人报| 阅读(1428)

    王某是一名外地来济南的打工者,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因上岗仓促,业务培训也未跟上,技术显然生疏。在一次操作中,王某不慎将机器搞坏,给企业造成了几千元的损失,老板要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进行罚款。老板把王某每月的工资全部扣除,这样王某的生活费就成了问题,他只得向其他打工同乡借用。随后王某与老板商量,能否每月支付生活费,但未得到老板的同意。王某在与企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损坏公司的财产要按规定进行赔偿,公司在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款也是符合规定的。关键是这笔钱如何扣?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依法在工资中扣款用于赔偿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公司将王某工资全部扣除,影响了王某的生活,显然不当。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每月支付小王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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