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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不能靠加班来换取
发布时间:2012-07-16 作者:《劳动报》| 阅读(1394)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加班已成为一些企业普遍的“生存方式”,有的企业的利润完全建立在超时加班、压缩人工成本上。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职场人在公司平均工作时间为8.38小时。30.3%的人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最长为16小时。“朝九晚五”成了“朝九晚无”。

     从本报信访接待来看,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手法主要有:一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名,增加考核指标,让员工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才能拿到全额工资;二是以实行“特殊工时”

     为名混淆概念,既延长了劳动者工作时间,又逃掉了应该支付的加班工资;三是逼迫员工“自愿加班”,这在一些白领当中较为普遍。加班加点过多过滥,除了对劳动者构成伤害外,也对我国实现充分就业、拉动内需,甚至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对于雇主而言,表面看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实际上,让员工长期处于疲惫、恐惧状态下工作,工作绩效难以持续提高,甚至很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埋下生产安全隐患。

     如何正确实施加班?应遵循这样四个原则:一是工作需要。比如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二是协商一致。企业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和劳动者本人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三是遵守限度。加班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四是把握例外。即只有出现紧急事件,比如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用人单位突破上述规定,且职工不得拒绝加班。企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视情节轻重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效益不能靠加班来换取。那种缺乏人性化管理、长期靠拼体力加班的企业,必然缺乏持续竞争力,被市场淘汰也是早晚的事。而关爱职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转型才是经营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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