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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要公开
发布时间:2013-05-15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胡佩霞| 阅读(1768)

       昨日,保监会网站正式刊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明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信息需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应确保具有相关利益的社会公众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除此之外,《框架》中还有不少新颖内容。

  提出防范声誉和战略风险

  记者发现该《框架》中颇有亮点。比如保监会将保险公司风险分七大类,除传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提出了战略风险及声誉风险。战略风险是指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提出的三大支柱监管,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评价。第三支柱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警惕集团不透明风险

  该《框架》在提出三大支柱监管外,还特意提出保险集团监管。保监会认为,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往往具有风险分散的效益;同时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单个保险机构的特殊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风险、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利益冲突风险、风险传递和风险传染等。

  记者注意到,该《框架》提出,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受限资产不算实际资本

  按照《框架》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认可资产,需要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资产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例如,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如被依法冻结的资产、由于战乱等原因无法处置的境外资产等),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不能确认为认可资产,或者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的资产。

  此外,《框架》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应是实缴或承诺的资本;应当无到期日或具有一定期限;资本的清偿顺序应当在保单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

  《框架》指出,保险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需要特别关注。表外业务不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因此其风险容易被忽视。保监会认为,目前,保险公司的表外业务规模逐步扩大,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产生重要影响,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需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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