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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险企关联再保险交易设防火墙
发布时间:2014-03-24 作者:(王菲)| 阅读(960)

 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保监会近日为外资保险公司关联再保险交易加固防火墙。

  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外资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关联企业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关联企业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也应符合本款规定。

  其次,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该关联企业及其总公司最近3年均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保监会还启用了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等级。即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贝氏评级应不低于A-;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而关联企业是分公司的,其总公司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应符合上述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申请,中国保监会有一票否决权,不予批准。

  不过,当外资保险公司仅从某一关联企业分入保险业务、而不向该关联企业分出保险业务时,该关联企业无需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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