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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不得因两融强制券商提前还款
发布时间:2015-07-10 阅读(1487)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继7月8日放宽险资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后,保监会9日再度发布公告称,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切实维护投资者和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监会再发重磅新规,是为了稳定市场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释放流动性。此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规定可以协商还款期限,并要求不能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都是为了让证券公司获得更多的流动性。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以券商融资业务债权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资管产品是保监会试点开展的合法合规业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截至2014年末,实际规模387亿元。不过在整体规模中保险资金在上述业务中的占比较小。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高管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即便占比小,但是释放出的积极信号的意义很大,在非常时期影响也会很大。当前首要任务是恢复投资者信心,让市场恢复流动性,保监会发布的新规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市场恢复信心,同时也能进一步激活市场的流动性。在股市未出现明显企稳回升之前,相信监管层还会适时推出一系列稳定资本市场的"组合拳",因此,树立信心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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