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
发布时间:2008-06-05 阅读(946)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 核查。

  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以及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来源:上证报

. END .
版权声明:所推送文章及图片非商业用途,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谢谢!

电话:15810289517
华尔街猎头

华尔街猎头

扫一扫查看更多职位

专注于 高级 金融人才
版权所有:华尔街(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旗下网站:华尔街猎头   资质公示   企业热线:15810289517    
ICP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B2-20213984]  [京ICP备11018102号-1] 人才许可证号:RC1009319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7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