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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返聘免征个税
发布时间:2008-07-31 阅读(81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给予明确。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对此,两部委明确,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通知还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出处: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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