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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出台新规企业老总及近亲不得任工会主席
发布时间:2008-08-21 阅读(940)

 

   记者20日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对于选举程序,《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为确保企业工会工作的延续性,《办法》规定,如企业工会主席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问题,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记者:陈玉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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