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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控股股东增持不超过2%可"先做后说"
发布时间:2008-08-28 阅读(67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需要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将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俗称自由增持)”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同时,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提高信息披露为主线,加强增持行为的透明度。交易所近期将发布业务细则,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首次发生增持行为或增持达到1%时,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并披露后续增持计划。并且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时,不能实施增持行为。同时将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增持过线,增持超过1%必须披露,12个月内不能超过2%。

    证监会8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共收到36份反馈意见。

     来源: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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