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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再就业税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03-19 阅读(12862)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最多可获得8000元税收减免。

  国税总局通知称,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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